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原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原102 年度他調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光明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因病死亡,業據辯護人提出診斷醫師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誤。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