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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川富郭世顏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原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原102 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光明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因病死亡,業據辯護人提出診斷醫師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誤。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川富

法官 郭世顏

法官 蔡立群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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