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東簡字第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啟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啟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①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2 年2 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 月26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5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②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東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追訴處罰。

㈡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觀諸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其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機會,仍未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且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惟考量其於犯後坦承本件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鷹架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 萬元,經濟狀況小康,家中尚有父母親及2 個小孩賴其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東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