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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欽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欽仁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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