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欽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欽仁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