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基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