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陽律成
- 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3211號、104年度偵字第3457號、105偵字第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陽律成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陽律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因畏罪潛逃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經本院於105年3月10日為第一審判決,並經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屬重罪,全案尚未確定,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將可能面對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習性,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恐難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