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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昆南陳盈螢趙耘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陽律成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3211號、104年度偵字第3457號、105偵字第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陽律成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陽律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因畏罪潛逃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經本院於105年3月10日為第一審判決,並經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屬重罪,全案尚未確定,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將可能面對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習性,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恐難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趙耘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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