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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邱奕智

附民原告  范雲發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附民原告  劉美慧

附民原告  范紫芸

附民原告  范宗德

附民原告  范立勇

附民原告  范真碩

附民被告  劉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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