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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立群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建興

上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6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

國109 年3 月3 日上午09時51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李孟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建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小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建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2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①竊盜、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9月、6月確定;復因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東簡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③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又因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東簡字第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東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①至⑤案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①、③案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復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年10月確定,上述各案件並與⑤案接續執行,其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部分於106年9月21日期滿,⑤案件則於107年3月21日期滿。詎莊建興猶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7 月24日凌晨某時許,在其位於臺東縣○○市○○路○段000 巷0000號3 樓32房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因另案經警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 小包( 毛重0.6 公克、1.67公克、0.9867公克) 、吸食器2 組,並於同日13時15分許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上列例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健豪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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