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鼎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9號、執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宏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宏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審酌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及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核閱卷內本院108 年度東簡字第228 號判決書後,該罪判決確定日應為民國108 年12月5 日(執聲卷第8 頁),聲請書附表2 記載該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8 年10月30日,顯係誤載,應予更正,惟尚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要件之認定,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2月12日     │   108年5月25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東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東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9號            │字第338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年度東簡字第95號 │108年度東簡字第228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7日    │   108年10月30日    │
├───┼────┼──────────┼──────────┤
│      │        │                    │                    │
│      │法    院│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年度東簡字第95號 │108年度東簡字第228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8年07月15日    │   108年1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臺東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360號            │第99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