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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蔡立群徐晶純黃柏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泰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17、2578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42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3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泰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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