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偉達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侯秉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並未具體審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侯秉宏是否確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必須入監服刑之必要,故其裁量依據及標準空泛,難謂已盡說理義務或妥適裁量,自屬裁量違法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各定有明文。又按國家刑罰權之實行,原則係以被告(受刑人)生存為前提,倘其人業已死亡,訴訟主體或裁判諭知應受執行刑罰之客體已不復存在,檢察官亦無從再為追訴或刑之指揮執行,法院自無為實體裁判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8 號裁定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後,業於同年月22日死亡等節,有刑事聲明異議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主體即刑之執行指揮對象既已因死亡不復存在,檢察官無從再為刑之指揮執行,則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無就本件為實體裁判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