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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偵聲字第45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藍得榮

聲請人
被告
陳昌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240號),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被告陳昌昇(下稱聲請人)因妻子接見時告知父親中風,希望聲請人能返家,分擔照顧父親及小孩,聲請人願限制住居及每週至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聲請人所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送審而繫屬本院另案審理中(114年度易字第313號),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固於檢察官起訴前向本院提出停止羈押之聲請,然本案現已非偵查中案件,本院自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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