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