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廖 建 彥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