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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犯罪事實,可以參閱附在本件不受理判決書後面的起訴書。

二、,本院判決被告公訴不受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本件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子,檢察官認為被告是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的罪,而依照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的規定,本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現在,告訴人已經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的告訴,依照前面所列舉的法條,本件就不經過言詞辯論的程序,直接對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書記官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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