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於如 附表所示簽帳單(含客戶存查聯、銀行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丁○○」名 義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 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侵入臺東市○○街二七二號丁○○之住 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得丁○○所有之匯通銀行信用卡乙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上開所竊得之信用卡,前往如 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並於附表之特約商店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丁○○」之署押(一式三聯複寫,分別為客戶存根聯、銀 行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而偽造完成三聯式「丁○○」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 並持以行使交付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致特約商店店員於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 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甲○○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購買之 物品,足生損害於前開商店及丁○○。於同日上午至臺東市○○里○○鄰○○街 一七一號「天珍銀樓」,欲再持丁○○所有之上開信用卡,向該店店員唐秀欽詐 購行金鉓,惟經唐秀欽發覺其身分有異,向其要求提出身分證以供核對,甲○○ 即籍詞離去,並未詐得任何財物。嗣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丁○ ○發現信用卡遭竊,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被害人丁○○及證人乙○○、己○○、 戊○○指、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滙通商業銀行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函附之刷卡消費 明細表、信用卡簽單及贓物領據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竊取信用卡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另其持 信用卡至如附表所示之持約商店刷卡消費,同時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同 時偽造「丁○○」之署押,而偽造完成三聯式「丁○○」名義之簽帳單且將該偽 造之簽帳單交與上開信用卡特約商店行使而詐得上開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至上開「天珍銀樓」詐購金飾,惟因店員發現有異,致未陷於錯誤, 亦未交付任何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公訴意旨漏引)。其偽造署押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各 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另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八十 七年一月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未滿五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竊得信用卡刷卡消費圖利、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及真 正持卡者權益、惟念其所得利益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其他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偽造於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含客戶存 查聯、銀行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丁○○」名義之署押各一枚,爰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 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物 品 │ 被 害 人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一日│在臺東市華泰銀樓│金項鍊及墜│ 乙○○ │ │ 一 │八時四十九分 │偽造丁○○署押,│子各一條(│ │ │ │ │刷卡消費共六千三│共四錢) │ │ │ │ │百元 │ │ │ ├──┼───────┼────────┼─────┼─────────┤ │ │九十年五月一日│在臺東市祥發銀樓│金鉓 │ 不詳 │ │ │八時五十三分 │偽造丁○○署押,│ │ │ │ │ │刷卡消費共七千五│ │ │ │二 │ │百五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一日│在臺東市上億銀樓│鑄金項鍊一│ 己○○ │ │三 │九時三分 │偽造丁○○署押,│條(約五錢│ │ │ │ │刷卡消費共六千二│) │ │ │ │ │百八十三元 │ │ │ ├──┼───────┼────────┼─────┼─────────┤ │ │九十年五月一日│在臺東市寶島公司│東方牌不鏽│戊○○ │ │ │九時十九分 │偽造丁○○署押,│鋼男女對錶│ │ │ │ │刷卡消費共七千六│二只 │ │ │四 │ │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年五月一日│在臺東市優童婦幼│嬰兒用品、│丙○○ │ │ │十時二十七分 │用品社偽造丁○○│奶粉、尿布│ │ │ │ │署押二次,刷卡消│、奶嘴等 │ │ │五 │ │費共六千六百八十│ │ │ │ │ │四元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