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丁○○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八萬一千元整。
(二)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自訴書狀」所載。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丙○○、丁○○及甲○○毀損、強制及恐嚇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