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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璔瑜蔡世芳黃呈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丁○○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八萬一千元整。

(二)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自訴書狀」所載。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丙○○、丁○○及甲○○毀損、強制及恐嚇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璔瑜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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