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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2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8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