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即董炎鴻
- 被告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邱聰安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