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30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6號 (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受刑人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