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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30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6號 (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受刑人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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