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