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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中市○區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署押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聲減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偽造署押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茹

書記官 蕭家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