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弘能黃瀞儀楊忠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廷焜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蕭廷焜部分,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蕭廷焜前於民國93年間罹患腫瘤切除右側腎臟、輸尿管,而領有殘障手冊,身體每下愈況,至99年12月間因呼吸中止症狀急診,經醫生診斷認定屬「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及鬱血性心衰竭症狀」,目前須隨身使用氧壓呼吸器合併氧氣製造機,以避免再度發生呼吸中止等危害生命之情形,因該氧氣製造機須連結電源,以致被告無法外出,而無法遠赴臺東出庭應訊,此有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殘障手冊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237頁),堪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而影響其意思能力、表達能力,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依其目前身體狀況顯無法到庭陳述,而有首開停止審判之事由,是應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楊忠霖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