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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伍柒貳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參伍壹參公克,純度約百分之柒拾點玖)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晚間九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恒吉巷八十八弄十二號前經警臨檢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點三五七二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日慈大藥字第九六○四○四一五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參;被告嗣經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十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茹

書記官 蕭家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