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