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30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家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家政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法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