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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洪月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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