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附表所示編號5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編號5之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