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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參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參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編號肆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請就附表編號4所列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2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宗欽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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