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東簡字第22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