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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中和曾宗欽徐淑芬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醫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⒉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⒊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又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與被告茆健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於前揭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得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件,且兩造均居住於臺東縣臺東市,本院認宜由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付調解。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曾宗欽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醫易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