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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馬培基劉正偉李俊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77號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甲○○及乙○○所犯詐欺及竊盜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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