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95年11月23日止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6年度東簡字第17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6月2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