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號
97年度訴字第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臺東戒治所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王丕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壹日起予以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27日判決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被告不服本院前揭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在案。
二、茲被告強制戒治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 7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具有前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是認應自97年8月1日起,予以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