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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

販賣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弘能黃珮茹劉正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號

                    97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東戒治所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壹日起予以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27日判決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被告不服本院前揭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在案。

二、茲被告強制戒治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 7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具有前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是認應自97年8月1日起,予以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販賣毒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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