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月13日將其收押,嗣自同年7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再由本院自97年11月14日起續行羈押(前已羈押1月又1日),其羈押期間將於98年1月12日屆滿,茲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然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