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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號

販賣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崇義陳義忠康文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月13日將其收押,嗣自同年7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再由本院自97年11月14日起續行羈押(前已羈押1月又1日),其羈押期間將於98年1月12日屆滿,茲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然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康文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販賣毒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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