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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

販賣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莊松泉劉柏駿蔡玉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被告前曾於97年1月29日具狀聲請交保,經本院於97年2 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被告再於同年月25日具狀聲請交保,除前次聲請交保所述之家庭因素外,並稱因其上下齶均無牙,需使用假牙,看守所內牙醫無法製作假牙,長此以往對健康有不良影響,有因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因素,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於97年2 月26日函詢臺灣臺東看守所有關被告假牙事項,有無專門牙科醫師為其看診等,經該所於97年3 月6 日以東所衛字第0979000161號檢附被告病況說明書函覆稱:被告經所內醫師診療後目前使用全口活動假牙,假牙狀況尚屬堪用,而病況說明書亦說明,如被告主觀認為全口假牙不合適,監所內亦提供自費假牙之修復或重做。是可知被告目前身體健康方面,並無因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事,被告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不相符合,是聲請人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難准許,應予駁回。而本院於97年4月2日審理上開案件,經當庭評議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販賣毒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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