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77號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甲○○及乙○○所犯詐欺及竊盜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