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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請人
王俊程
相對人
楊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6日100年度司執字第1256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已另具狀聲明異議中,本件執行事件,如經強制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或第三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100 年4 月26日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6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經調卷查明屬實,惟聲明異議,與上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迥不相侔,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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