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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6號

抗告人
劉育華
相對人
吳樹欉

上列抗告人提起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迄今尚未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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