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劉育華
- 相對人
- 吳樹欉
上列抗告人提起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迄今尚未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6號
上列抗告人提起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迄今尚未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