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王俊程
- 相對人
- 楊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6日100年度司執字第1256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已另具狀聲明異議中,本件執行事件,如經強制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或第三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100 年4 月26日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6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經調卷查明屬實,惟聲明異議,與上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迥不相侔,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