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劉泓志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范文豪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凃裕斗
- 被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施良波
- 被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令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