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6號
- 原告
- 蘇秀菊
- 被告
- 石賢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如夫妻有共同之住所地,則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稱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即指該夫妻之共同住所地;如夫妻無共同之住所地,則夫或妻之住所地均屬該條所指之住所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兩造共同住所地之地址既為臺中市○里區○○路76號(見本院卷第2 頁),則本件當應專屬兩造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被告雖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然被告主觀上無久住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之意,客觀上亦無決定是否久住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之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5號研討結果、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3輯442頁、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7輯582頁),自難據以認定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為被告之住所,進而推論本院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併此敘明。
三、從而,本件訴訟應專屬兩造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兩造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