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 原告
- 張素娥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德律師
- 被告
- 方俐懿
- 被告
- 方寵智
- 被告
- 方信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第一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第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上開條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遺產標的之一臺東市○○段00○號房屋並非坐落在同段50建號土地上,此無論自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臺東縣臺東市○○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東縣臺東市○○段00地號之土地豋記第二類謄本,抑或卷內所附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02年1月3日(102)大有估字第003號函之估價報告書,均可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理由中被告陳述部分、不爭執事項㈡1.不動產部分⑴及附表一、編號1部分,均誤載臺東市○○段00○號房屋係坐落在同段50建號土地上之意旨(詳如附表第一欄所示),均為顯然錯誤,理應刪除。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上述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有更正之必要,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原判決頁碼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備 註│
│之記載 │行數 │更正為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二│第3頁倒數第5│「(即坐落臺東縣臺│刪除「其上│
│、被告則以:…「(│行至倒數第4 │東市○○段00地號土│」二字。 │
│即坐落臺東縣臺東市│行。 │地及同段18號建物房│ │
│○○段00地號土地與│ │屋)」 │ │
│『其上』同段18號建│ │ │ │
│號房屋)」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三│第4頁第11行 │「臺東縣臺東市中心│刪除「其上│
│、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段50地號土地及同段│」二字。 │
│1.⑴「臺東縣臺中心│ │18號建物房屋)」 │ │
│段50地號土與『其上│ │ │ │
│』同段18建號」…。│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第12頁。 │「臺東市臺東市中心│刪除「【坐│
│:「臺東市臺東市中│ │段18建號(門牌號碼│落臺東縣臺│
│心段18建號(門牌號│ │:臺東縣臺東市洛陽│東市中心段│
│碼:臺東縣臺東市洛│ │街272巷14弄7號)(│50 地號土 │
│陽街272巷14弄7號)│ │權利範圍:全部)」│地上】」符│
│房屋『【坐落臺東縣│ │ │號與文字。│
│臺東市○○段00地號│ │ │ │
│土地上】』(權利範│ │ │ │
│圍:全部)」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