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告
張素娥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被告
方俐懿
被告
方寵智
被告
方信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複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第一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第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上開條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遺產標的之一臺東市○○段00○號房屋並非坐落在同段50建號土地上,此無論自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臺東縣臺東市○○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東縣臺東市○○段00地號之土地豋記第二類謄本,抑或卷內所附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02年1月3日(102)大有估字第003號函之估價報告書,均可一見即明,毋待更為調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理由中被告陳述部分、不爭執事項㈡1.不動產部分⑴及附表一、編號1部分,均誤載臺東市○○段00○號房屋係坐落在同段50建號土地上之意旨(詳如附表第一欄所示),均為顯然錯誤,理應刪除。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上述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有更正之必要,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原判決頁碼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備      註│
│之記載            │行數        │更正為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二│第3頁倒數第5│「(即坐落臺東縣臺│刪除「其上│
│、被告則以:…「(│行至倒數第4 │東市○○段00地號土│」二字。  │
│即坐落臺東縣臺東市│行。        │地及同段18號建物房│          │
│○○段00地號土地與│            │屋)」            │          │
│『其上』同段18號建│            │                  │          │
│號房屋)」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三│第4頁第11行 │「臺東縣臺東市中心│刪除「其上│
│、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段50地號土地及同段│」二字。  │
│1.⑴「臺東縣臺中心│            │18號建物房屋)」  │          │
│段50地號土與『其上│            │                  │          │
│』同段18建號」…。│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第12頁。    │「臺東市臺東市中心│刪除「【坐│
│:「臺東市臺東市中│            │段18建號(門牌號碼│落臺東縣臺│
│心段18建號(門牌號│            │:臺東縣臺東市洛陽│東市中心段│
│碼:臺東縣臺東市洛│            │街272巷14弄7號)(│50 地號土 │
│陽街272巷14弄7號)│            │權利範圍:全部)」│地上】」符│
│房屋『【坐落臺東縣│            │                  │號與文字。│
│臺東市○○段00地號│            │                  │          │
│土地上】』(權利範│            │                  │          │
│圍:全部)」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