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智偉
- 上訴人
- 周思源
- 被上訴人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庭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隆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鎮洋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桃生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
- 法定代理人
- 毛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智偉、周思源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247元、8,430 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