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 聲請人
- 戴水樹
- 相對人
-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簽發如附表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日簽發如附表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0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2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 │1│100年7月1日 │500,000元 │無 │100年7月1日 │CH669485 │已償還新臺│ ├─┼───────────┼─────────┼────────┼───────────┼────────┤幣300,000 │ │2│100年7月1日 │1,000,000元 │無 │100年7月1日 │CH64762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