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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 原告
    戴水樹
  • 被告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聲 請 人 戴水樹 相 對 人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簽發如附表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日簽 發如附表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0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2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 │1│100年7月1日 │500,000元 │無 │100年7月1日 │CH669485 │已償還新臺│ ├─┼───────────┼─────────┼────────┼───────────┼────────┤幣300,000 │ │2│100年7月1日 │1,000,000元 │無 │100年7月1日 │CH647625 │元。 │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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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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