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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陳智偉
上訴人
周思源
被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重隆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法定代理人
李鎮洋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被上訴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智偉、周思源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247元、8,430 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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