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黃碧美
- 被上訴人
- 戴子恩
戴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87元{計算方式:占用2,32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元/每平方公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2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