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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

上訴人
黃碧美
被上訴人
戴子恩

      戴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87元{計算方式:占用2,32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元/每平方公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2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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