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 原告
- 黃蘭鎮
- 參加人
- 林姮君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璽
- 被告
- 陳明賢
- 被告
- 陳明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中關於「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三六五點三五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六五三點三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之面積載誤為「一○三六五點三五平方公尺」,與判決附圖、理由及卷內資料之面積「一○六五三點三五平方公尺」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