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琬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1,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