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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相對人
勝昱鑫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田廷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二年存字第二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反擔保,曾提供新台幣1,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6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臺東縣政府函影本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