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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盧怡秀陳世源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黃蘭鎮
參加人
林姮君
訴訟代理人
黃玉璽
被告
陳明賢
被告
陳明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中關於「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三六五點三五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六五三點三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之面積載誤為「一○三六五點三五平方公尺」,與判決附圖、理由及卷內資料之面積「一○六五三點三五平方公尺」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