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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盧怡秀徐晶純趙彥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信
訴訟代理人
陳琬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1,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